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正式启动后,我市现已制定了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意见,明确了参保的基本原则和办法。目前,具体实施工作正在加紧准备,力争尽快启动。我市将用两年时间,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中村老人也可参保
我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城中村的老年居民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也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对于享受城镇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对于参保者,将可享受各级财政的补助。其中,对普通成年人及未成年人,中央和省财政将每人每年各补助20元。市、区财政对普通成年人将每人每年补助80元,个人负担180元;对普通未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20元,个人负担40元。
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将各补助5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个人不再缴费;对未成年的重度残疾人,中央、省、市和区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25元,个人不负担;对成年低保人员,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5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元,个人负担80元;对未成年低保人员,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25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个人负担20元。
另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可以给予补助。
城镇居民每年缴费1次
今年,我市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未成年人为每人每年100元。
城镇居民按规定将每年缴费一次,基本医疗保险期限为12个月。其中,每年的11月和12月集中缴费。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城镇居民在1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下一年度连续缴费的,可以从次年1月1日起连续享受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在1年内参保缴费的,可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本保险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参保缴费前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对于1年(或中断3个月)后参保的,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已经参加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个人负担部分可以从其父亲或母亲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拨缴纳。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保险费一经缴纳将不再退还。
医疗费支付标准有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重点用于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和门诊大额疾病费用的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条件成熟后,将适当给予补助。
其中,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医疗费将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其中,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50元,二级医院为550元,三级医院为750元。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及其以下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在起付标准以上按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划分,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55%、50%。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两年的,从第三年起,待遇支付每年可以增加1%,最高增加5%。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几类情况不许享受医保
如果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除外)或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等,其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将不予支付。
另外,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国外或港、澳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统筹基金也不予支付。

